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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高中生表白遭拒将其杀害

          四川一名高中学生刘强(化名),喜欢上了同班的女同学王紫(化名),在表白时,王紫说想等高考完再说这事。后刘强便产生了和王紫一起死的想法,他深夜潜入王紫的宿舍,用刀捅刺王紫数十刀,然后试图自杀,但经抢救生还。一审法院经过审理以刘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。刘强不服上诉。11月5日,北青-北京头条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,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,终审改判刘强死缓。四川高院认为,在法院审理期间,刘强确有实际的悔罪表现,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,对其判处死刑,可不立即执行。

           一审法院认定,2018年8月,刘强因高考成绩不理想复读。在学校期间,他喜欢上同班同学王紫。刘强向王紫表白,但王紫希望高考后再谈此事。此后,刘强便无法静心学习,情绪极不稳定。之后,刘强产生了和王紫一起死的想法。

           案发前,他购买了断线钳、锯条和水果刀等作案工具进入校区,并将作案工具隐藏于学校绿化带内。学校熄灯后,他藏在教室内。之后,他来到王紫等人所住宿的寝室外,用断线钳、锯条破坏阳台防护栏。凌晨5时许,他潜入王紫的寝室,随后用水果刀多次捅刺王紫,致王紫当场死亡。作案后,被惊醒的寝室内其他女生跑出寝室求救。随后,刘强用水果刀自杀,后被送往医院救治生还。

          经法医鉴定,王紫符合头颈部多处创口、右颈内静脉断裂、右颈总动脉断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。后刘强父母代为赔偿王紫父母经济损失,取得谅解。

          一审被判死刑 法院:凶手作案手段残忍影响极其恶劣

          一审法院认为,刘强在向被害人表白被拒后,产生杀害被害人的想法,趁被害人熟睡之机,用刀不断捅刺被害人头颈等部位,致被害人当场死亡,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。刘强使用水果刀不断对被害人头颈要害部位进行捅刺,导致伤口高达几十处,其作案手段残忍;其当众对被害人实施杀害行为,其作案情节恶劣;刘强的犯罪行为致未满十八周岁的被害人当场死亡,对被害人的亲属、学校等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。刘强在被害人没有过错的情况下,蓄谋杀人,积极追求他人死亡的结果,罪行极其严重,虽其到案后如实供述,并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,仍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。

    法院一审以刘强犯故意杀人罪,判处其死刑。

           一审宣判后,刘强提出上诉,他称自己有精神疾病,侦查、起诉、一审均没有鉴定;他有坦白情节,积极赔偿,系初犯、偶犯;本案系感情纠纷引发,因他不能正确处理感情问题导致;他自愿认罪悔罪。

           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则认为,本案认定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定性准确,量刑适当,审判程序合法,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,建议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           同学称凶手性格古怪偏激

          王紫的朋友说,两人关系很好,平时王紫碰到事情都会告诉她,最近刘强对王紫表白追求王紫,当时刘强约王紫晚上见面,王紫就把这件事情告诉了她。当天晚上,刘强和王紫见了面,她则应王紫的要求在附近。之后,王紫跟她说刘强向她表白,她拒绝了。之后王紫还跟她说刘强抓她的手。上晚自习的时候,刘强还用美工刀割自己的手,王紫就把这件事告诉了班主任。王紫因心里害怕,让她在宿舍陪她一起睡,案发前,她还加过刘强的QQ,想告诉他不要再纠缠王紫,但没聊几句,刘强就把她删除了。

          王紫的同学则称,他们普遍觉得刘强性格有点问题,平时说话做事有些极端。感觉他有些自卑,还很敏感。他平时跟同学们的关系处的还行,但性格很古怪,偏激,只要惹到他,脾气一上来,想怎么的就怎么的。有一次上课,他可能心情不好就站起来吼的声音很大。

           刘强的父亲在证言中称,刘强从小跟他在一起生活,他在哪里务工刘强就在哪里上学,后来为了学习稳定一点,他就把刘强送回老家读初中。有段时间刘强办了休学手续,在外面打工,但后来又回到学校读书。刘强性格要强,2018年高考时本来可以上个二本院校,但因为没有考上理想的学校,直接连志愿都没有填,说要复读一年。刘强的父亲则称,刘强表现良好,比较听话,只是有时候不知道他心里想什么,他和父母交流的时间比较少。

           二审改判死缓 法院:有实际悔罪表现可不立即执行

           四川高院认为,刘强在向王紫表白被拒后,产生杀害王紫后自杀的想法,并购买作案工具,潜入王紫寝室,趁王紫熟睡之机,用刀捅刺王紫头颈等部位致王紫当场死亡,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。刘强犯罪手段极其残忍,社会影响极其恶劣,犯罪后果极其严重,依法应当严惩。

           对于刘强及其辩护人所提“刘强归案后如交代罪行,有坦白情节,认罪悔罪,系初犯、偶犯,可以从轻处罚”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,法院经查,刘强虽然无前科劣迹,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,但是刘强预谋杀人,购买作案工具,深夜潜入女生宿舍当众行凶,持刀连续捅刺王紫颈部致其当场死亡,其犯罪手段极其残忍,社会影响极其恶劣,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,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。

           对于“刘强愿意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,刘强父母代为赔偿并取得谅解,可以从轻处罚”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,经查,在法院审理期间,刘强确有实际的悔罪表现,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予以采纳,据此可酌情对刘强从轻处罚,对其判处死刑,可不立即执行。本案证据均未反映刘强有精神异常之状况,刘强的供述和辩解清楚、有条理,思维清晰,没有必要对刘强进行鉴定,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。

           最终,四川高院以刘强犯故意杀人罪,判处其死刑,缓期二年执行。来源:北京青年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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